1.继承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为前提,这是继承首要的、*基本的特征。继承是因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的,没有死亡,就没有继承的开始。在人类早期实行身份继承时,��有户主因丧失户主权,如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国籍、离家等,作为继承开始的原因。但近现代后,各国一般都废除了身份继承而实行财产继承,即只有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才能按照继承法律的规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成为继承开始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必须留有遗产。继承是转移死者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上,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遗产,是继承发生的必要条件。
3.继承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所以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也属于继承法规范的内容,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继承。因无主财产而发生的收归**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继承的范畴。
4.继承遗产必须和清偿死者的债务相统一。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必须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