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基本特征
(一)宪法与法的共性
在分析宪法基本特点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宪法与法的共性进行分析,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理念。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由具有不同功能的规范构成。任何**的法,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制裁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二)宪法与法的区别
尽管宪法具有法的属性,与法律在本质上相同,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的范畴内的特殊地位和在**生活中的地位。从法律形式看,宪法是**的根本法,其具体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定了一个**社会关系中*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广泛。与法律相比较,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的**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标志等。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的根本法,具有*高法律效力。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功能。
2.宪法效力具有*高性。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高的,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日:“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高度--“张律、杜律”为**认可,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