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似乎逐渐形成一种逆反的态势,当经济发展超过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时,环境的反度便超乎人类的想像程度,这种源于本能的反击同样可以化为乌有。20世纪中期,世界各国尤其是早期的发达**无不饱尝这种自酿的恶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始寻求一种与环境和谐相处,且子孙代皆能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可行模式,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即源于这种考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世界各国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并纷纷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环境,环境刑法则成为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中的*后屏障。
我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与战略意义,进而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大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命令和通知相继出台,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科学化、系统化的轨道,同时加快与国际环境保护接轨的进程。有关环境犯罪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以前,国内殆无研究环境犯罪的专著,仅有少数文章涉及这一领域,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系统的环境刑事立法,环境犯罪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在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