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等概念所对应的主体大都是指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并无楚汉界限之分,只不过因为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或侧**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我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是这类组织发展过程中业已面临的非常紧迫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主体,一经产生与发展,便在传统法律框架、主体制度和社会调整机制等方面凸现出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力。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现实、独特地位与法律意义需要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予以规范与确认;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若要良性运营,需要法律特别关注它的活动与目的、资本与财务及内部运作等法律问题;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以及非政府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法律救济,亦需要法律的相应规范。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活力的一个领域。虽然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体系,但显然存在着诸多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反映在法律技术上,而且在法律、政策上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也并不妥当。
加强非政府组织理论研究,是加快非政府组织法律建设的基本前提。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滞后,有其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