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刑法学
一、导论
核心法条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释解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l997年3月4日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具体要求表现为:①禁止类推解释;②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③排斥**不定期刑,我国刑法确定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④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3.表现:该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1)《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概念,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个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