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墨洛温时期,在这方面几乎不存在类似的问题,根据图尔的格列高利的记述,561—567年间,巴黎分治王国的国王、克洛塔一世的儿子抄里贝尔特娶了英戈贝尔塔为妻,又与她的两个女仆寻欢作乐。后来他抛弃了英戈贝尔塔,娶了其中一个名叫默洛弗勒迪斯的女仆为妻。不仅如此,他还和牧羊人的女儿特伊多基尔迪丝结了婚,再后来又娶了默洛弗勒迪斯的妹妹玛尔考韦伐。为此,他被革除了教籍,不是因为再度结婚,而是因为悬姻亲结亲,但是这对他都毫不起作用,直到玛尔考韦伐去世,被看做是上帝的惩罚,才结束了这种婚姻状况。
2.9世纪,百废待兴,而洛塔尔二世的离婚纠纷却阉得沸拂扬扬,引起了教会对这个婚姻的关注。855年,洛塔尔与大**出身的圣毛里斯修道院的俗人院长胡克贝尔特的妹妹蒂特贝尔佳结了婚,857年他提出离婚,准备与青梅竹马的情人,或许也可以称为爱人的瓦尔德拉达结婚,她也出身**。正如普吕姆的赖金诺在他的编年史中所写的,这场爱情的游戏进行了多久已经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蒂特贝尔佳始终没有生儿育女,而洛塔尔则与瓦尔德拉达生有一子,而他只有在父母有正式婚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他的统治得不到保证,受到他的叔伯们的威胁,后来的几个王国就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蒂特贝尔佳没有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想起《圣经》中撒拉的例子,她在阿伯拉翰90岁时为他生了个儿子——已经不再作为离婚的理由了,而是指责她和她的兄弟之间有乱伦行为(为了找到一个充分的理由,就必然是相当地野蛮)。虽然通过上帝审判洗清了对她的指控,但依然迫使她答应解除婚姻,因为不允许洛塔尔再度结婚;862年的亚琛宗教会议上宣布洛塔尔的婚姻无效,直到此时洛塔尔才与瓦尔德拉达正式结婚,也就是说,人们试图把她看做是他*初的合法妻子。蒂特贝尔佳逃亡到了西法兰克王国,向教皇尼古劳斯一世起诉,宣布解除这桩婚姻的两个大主教,特里尔的提特高特和科隆的贡塔尔被免了职,而在此之前教皇的使节们已经承认了洛塔尔与瓦尔德拉达的婚姻。教皇的新使节、奥尔特的阿尔森以开除教籍威胁洛塔尔再娶蒂特贝尔佳(865年);但是,国王却无法说服他的妻子去请求教皇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因为,尼古劳斯提出的条件是,今后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阿尔森开除了瓦尔德拉达的教藉,并且禁止洛塔尔在今后任何时候与她结婚(866年)。尼古劳斯一世去世后,洛塔尔于867年请求新教皇哈德良二世同意他再次离婚。他亲赴罗马,接受了圣餐礼,以证明他的无罪;;然而,在宗教会议再次审查之前,洛塔尔却在返程途中身亡。同时代的人把他的死亡看做是上帝的审判。洛塔尔并没能实现多年来坚持不懈追求的目的,根据870年的梅尔森协议,他的王国被他在东部的叔父秃头查理和在西部的德意志路易瓜分,这是德国和法国的形成迈出的**步。
3.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在11世纪早期,哈默斯坦因的奥括的婚姻事件。这个婚姻是因为近亲——双方是第四层的亲属关系,来自外界的反对意见违背了双方的意愿。尽管亨利二世皇帝因领地问题与美因茨的大主教存在着矛盾,但他仍然不承认康拉迪纳和伊尔明加德的婚姻。然而,这似乎并不十分重要。1018年,内伊梅根的宗教会议开除了这对夫妇的教籍,原因是他们多次拒不听从传讯,也不执行判决。1023年,美因茨宗教会议上的判决不再那么严厉了,据说奥托有所改过。在伊林根城,人们考虑更多的不是亲属关系亲与疏的问题,而是禁止去罗马提交起诉。伊尔明加德向教皇提交的起诉,把这个案件放到了德意志的主教们和教皇之间进行实力较量的背景中,教皇禁止美因茨的大主教阿里伯穿主教外套,激起了德意志主教们的抗议。*后,对哈默斯坦因的奥托的起诉是在新皇帝康拉德二世的请求下被取消的。
4.*后的一个例子(根据赫尔斯弗尔德的兰佩特的记述)是出自于11世纪末期。“国王亨利四世想与他的妻子贝尔塔离婚,但拿不出一个有充分根据的理由,而他又无法和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cum ea maritalis cOplam habere)。为了能再婚,他发誓说他的妻子依然是处女,但在场的人都觉得这与国王的尊严不相符合。正当诸侯和主教们准备在美因茨的宗教会议上向国王作出妥协,同意解除他们的婚姻时,教皇的使节彼得·达米亚尼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国王不能作出这样一种非基督教行为的表率。众人通过决议,亨利不得抛弃这个妻子(在**的卡诺沙之路上,她一直陪伴在他的身边)。直到她去世(1087年),亨利才有了第二次的婚姻。
这四个例子说明了,在几个世纪的进程中,婚姻的不可解除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发展过程。离婚越来越难以实现,不仅是因为教会所施加的影响越来越大了,(见图5)而且还因为受到政治形势的极大制约。曾经有过多少离婚案件,特别是在下层社会中,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教会的宗教会议一再地对此进行讨论,那么就说明这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婚姻和家这个团体在理论上、在法律实践中一般都是由男人的统治所决定的,这实际上已经是很清楚的了,较为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探讨妇女在家庭框架中的作用。
1.领地制的橱念
“领地制”不是当时时代秩序的概念,而是现代秩序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作为一种模式,它反映了农村制度的状况。实际上,领地制是包涵了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复杂的综合体。这个概念有两个组成部分,从中可以观察到它的内容(图13)。领地制与财产和土地有关,也就是与土地的占有有关:支配土地是每个领地制都不可缺少的基础。作为一个技术的术语(terminus technicus),这个概念同时含有组织、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固定模式:这是从经济的角度理解领地制。此外,“领地制”还含有从占有土地中派生出来的,并且是与之相关的统治权力。当然不是对农村的统治,是对在农村居住的人的统治:这是领地制的社会角度。把这两个因素组合起来说明了,哪里占有了土地,能对人实施统治的权利,哪里就有领地制。
关于领地制的起源以及法律基础还存在着争论。古代晚期具有大地产的经济无疑是一个蓝本,特别是这种统治(dominium)——从中派生出了领地制——是与庇护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领主对那些所依附的、不能自由脱离土地迁往他处的农民,对小土地持有者进行保护性的统治。从表面上看,中世纪的领地制是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在法兰克王国北部的王室领地上的新创造,但不论是自营地、农庄地还是获得土地农民的劳役,都表现出了“古代”的特点,这些都是可以证实的。在大约600年前后的文书中,所使用的套语就明显地表示出了把领地分成两部分的这种情况。日耳曼人以征服的方式占领土地,国王和**接受了罗马的土地所有制,可以解释为大地产形成的一个原因,而教会的地产则主要是通过馈赠增加的,只有修道院的职能才使得修道士们完成在上一章中所阐述过的职责。对土地和人的统治权利是否具有**的性质,也就是说,由国王给予的,或者说是篡夺的这些权利是否产生于自己的地产(西里格尔语),或者产生于领主的**地位(道普斯语),这些问题还都有待商榷。“根据奥托·布鲁诺的观点,所有的统治形式都是源于家族的统治,对此的推论实际已有重要的证据,但还是要对统治权利的起源有所区别:领主支配庄园里的依附农的基础是农奴制;另一方面,自由人越来越陷入了对领主的从属关系中,因为他们是自愿地为一个领主服役,从而能得到保护,因为他们受到了暴力的压迫。”渐渐地,这两个群体合成为一个一体的农民依附者。根据吕特格的观点,领地制的形成有两个阶段:一是上面所说的自由农民所走的道路,二是在农民的田庄中定居下来的农奴农民化了。这个过程是什么时候结束的,尚无法确定,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且各个地区的进程也并不是同步的。但可以肯定的是,6—9世纪是领地制的初期阶段,9—12世纪是其巩固和扩大的阶段。在这里,我们不对各种理论进行阐述和评价,而是要充分地讨论作为经济形态的领地制的组织和管理。领地的“制度”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组合成的,依附农受领主的制约,但也并不是说所有对土地的支配权都产生于此。
中世纪的城市,初期还完全是一个在社会中由农业决定的陌生体,到了中世纪晚期则发展成为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终成为**的生活区域,是以城市为目标的现代社会的一个胚细胞。(如同把现代城市看做是整个**的理想是一样的,事实说明,“市民”,后来的——被赋予了权利的——城市居民,就是今天的**公民。)如果说城市只是到了中世纪的晚期才得到充分发展的话,那么它的基础却早就打好了,所以在这个框架中把它看做是*后的一个生活范围。描述中世纪早期城市的外观比较困难,因为在原始的城市基础上已经有了很多的建筑,因此早期城市的形态已经被改变,只有少数的几个教堂建筑被保留下来,从考古的角度来看只剩下了一个轮廓,更何况考古又都限制在很少的几个固定的点上。从今天(已经有很大变化的)形态来看,被保存下来的“中世纪”城市的核心,只能追溯到15、16世纪;但是结构上的巨大改变也在告诫说,这些新的建筑是印在了过去的时代上的。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城市外观已经不太为人所知了。
关于日常生活我们知道得也不很多。只要城市还没有上升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因素,市民还没有形成那种城市的自我意识,如同在中世纪晚期的城市编年史中所反映出来的,就会缺少适用于这个题目的史料。13、14世纪,城市特有的文学才有了一个开端。在鲁道夫·封·埃姆斯于1215年写的《好人戈尔哈德》中,商人**次成为文学创作的核心。)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作者都只是附带地简单地提到了城市,是作为一个商业的**,一个聚会的地方。很显然,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城市有自己的、被严格区分开的生活**,城市和农村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尽管从11世纪起,城市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机制,而且与周围的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界线,但仍然还是缺乏有关共同生活的报道,在12世纪时,只有在意大利有了在“文学上有价值的”市民**。在这期间,关于12世纪城市的文学——恩讷在她选择的目录中列举出了1000篇——已经不再是个问题了,研究中世纪晚期的日常生活也就有了实际的内容了。观察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城市只能这样把握,它是逐渐地发展成为一个封闭的生活范围的。对于生活本身是不能连贯地表述的,与其他章节相比较,要想理解它就更应该依据从框架的条件中得出的推论,而框架条件只是间接地揭示了日常生活中大量的重要的因素。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城市涉及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是从哪个根源发展而来的,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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