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什么?法的内容是什么?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是什么?是一些看起来十分简单而又十分难以回答的问题。说它简单,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入门者都必须首先学习,也都能说出一个子日的问题;说它困难,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家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没有人能够自称并同时被大家公认已经毫无疑义地回答了这些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大师都从这些问题起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还没有一个法学家被公认穷尽了对于法的解析与论说。
从法是什么来看:
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古罗马的西塞罗以及**的五大法学家,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劳秀斯、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直到奥斯丁、庞德、凯尔森,乃至德沃金等人,无不关注这个问题,而且一直探讨着这个明知没有结论又要无限追寻下去的问题。20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庞德还一再思考“什么是法律?”或“法是什么?”①英国的**法学家哈特还写出了专门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就是《法律的概念》,②他们对法的论述,为人类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灿若法学这一浩瀚星河中的点点星光。
在中国,从老子、孔子,经董仲舒、朱熹,到梁启超、康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