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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新论集粹(何鹏教授八十华诞纪念文集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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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新论集粹(何鹏教授八十华诞纪念文集共2册)

  • 作者:本书编写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56408
  • 出版日期:2005年01月01日
  • 页数:874
  •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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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2004年8月26日是何鹏教授八十寿辰纪念日。这**,来自北京、广东、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各地的何鹏教授的诸多弟子云集春城,为其举办了热烈而隆重的敬贺活动。后众弟子商议确定了“三个一工程”,即“一本通讯录、一盘录像碟、一本纪念文集”。现在。“通讯录”和“录像碟”已经完成,“纪念文集”在王丽和李贵方二位大律师的积极努力和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也已付梓,只是“纪念文集”由于收入的文章较多,由原来的一本变成了两本。借此之际我应各位师兄弟的委托,为“纪念文集”撰写前言。吾虽自感笔拙难于胜任,但作为何鹏教授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开门弟子,又觉难辞其责,故而欣然承命。
    作为本文集的前言,理应先行论及何鹏教授在刑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思想,但王志远同志承撰的“何鹏教授生平简介”,我看了几遍,觉得其评价颇为中肯,亦很到位,无须本人喋喋赘述。特撷其令人难以忘怀的几件具体事,意图以此激励后辈学子如我者。
    **件,我是1980年入学的吉大法律系(当时还是一个系的建制)刑法专业的**个也是该届惟一的一个硕士生。当时聆听何鹏教授课的除我而外,还有赖宇老师,仅此两个别无他人。尽管如此,何鹏教授仍然一以贯之地认
    文章节选
    书摘
    承继犯的概念与特征









    张淼 一、承继犯的概念界定

    承者,“奉也,受也。”表示的含义是“继承;继续”和“接续,继
    ���”。继者,“续也。”其表达的含义是“承受;继承。延续。连续;随
    后”和“连续不断,继承,接着。”汉语中“承继”的含义一般认为是“
    承接,承袭。”

    所以“承继犯”就其语词逻辑所指称的范围来讲,说明的是犯罪行为
    或者犯罪者之间的接续和中途加入的形态。

    汉语“承继犯”一词的提法*早来源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
    著作,指的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且始于“承继共同正犯”的研
    究。由于各个学者所持的学说观点不同,承继所指称的范围有很大差别,
    尤其是对于这种犯罪形态的责任确定。但是,就其刑法学上本意来讲,承
    继的含义一般认为是“先行为者在完成了实行行为P549的一部分后,后行
    为者参与的”(共犯)形态。至于其表达的是罪之间的关系还是犯罪人之间
    的关系,那取决于对“犯”的理解。

    这种犯罪形态由来已久,*先对这种形态进行表述的是德国刑法学者
    。德国刑法学对共同正犯进行研究的时候,根据参与人的同意和行为开始
    时间的关系,认为参与人“可以在行为过程中直至行为终了前表示同意”
    。这种情况称为sukzessive Mittaeterschaft,直译为“渐进的、渐次的
    共同正犯”,日本学者根据其表述的含义和特征一般用“承继的正犯”一
    词来进行意译。也有学者称这种情况为“相继的共同正犯、相续的共同正
    犯、继承共同正犯、继承性共同正犯和连接的共同正犯”。具体来讲,以
    上各种称谓各有各的优势,但是各有不足。“相续和相继”中的“相”表
    示“互相”的含义,其确定的范围可能过小;而“继承”在日常生活中和
    民法中有其确定的含义,用继承一词容易造成混乱;“连接”所表示的“
    相连而又接续的”关系很显然没有正确表达其含义。和这些用语相比,“
    承继”一词并没有明显的不足,而且已经被学界广泛接受,没有必要另创
    新词。

    根据上面的分析,承继犯的语词逻辑和内涵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中国
    和日本文化背景相差不大,而且沿用起来也没有引起太多争议,又能保持
    中日刑法理论研究的相通性,所以这一称谓还是可取的。

    有人认为应当把
    ……
    目录
    前言
    何鹏教授生平简介

    【一九八0级硕士生】
    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新探 吴振兴(1)

    ……
    编辑推荐语
    本书收集了大量有关刑法的硕士、博士生的论文。其内容涉及结果加重犯、刑事违法行为、国际刑法、伪犯罪、刑事诉讼证明等,论证严谨,观点深刻独到,对我国刑法研究有一定的帮助。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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