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1 农业经营制度改革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它结束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农村经济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由于有效地解决了激励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也为农业迎来了一个超常规增长的“黄金时期”。此后,农村改革转向价格、流通和市场等领域。在这个过程中,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缓慢等问题,重新激发了对农业经营方式的争论。
这种争论在改革初期集中在“姓社姓资”的意识形态问题上。在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之后,对农业经营方式的争论转向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的关系问题,二是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与规模经营问题。对于前者,农村改��的取向始终把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放在首位,强调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鼓励制度上和组织上的创新,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形式,加强集体统一经营,解决农户分散化经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我们将另辟一章专门讨论。
1.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中国*初的农村改革没有预设的蓝图,但其路径却有迹可循。小农经济的优势及其历史沉淀,是农村改革的制度土壤。而且,在计划经济年代,农民退出人民公社体制的尝试尚进行过不久。从改革时机来看,一系列重要因素孕育和促成了农村改革的率先突破。首先,“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全社会形成了寻求变革突破旧体制的政治环境;其次,农村经济是当时*薄弱的环节,在城市改革走不通的情况下,农村改革*容易突破;三是人民公社体制长期低效率运行,无力解决全面的贫困和温饱问题,国民经济的基础非常脆弱;四是农村改革的帕累托式福利改善,能够惠及所有人口,从而*大程度地获得了政治上的支持。在社会寻求变革的政治氛围下,决策者与农民通过上下结合的互动方式,达成了推动这项改革的共识(杜润生,1999),于是,家庭承包制改革水到渠成,在全国迅速推开。
到改革前夕,中国农业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维系了约20年。为了服务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即通过互助组、初级社、**社三个阶段,将全国3亿多农民私人拥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由个人所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采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模式,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拥有,相应建立三级管理机构。其中,生产队是*低一级,也是*基本的所有者和生产单位,它拥有农业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械;公社和生产大队则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山林和社队企业。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计划模式,农业生产一般由生产队组织,社员以生产队为单位劳动并取得报酬。由于两个原因,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力的社员没有积极性,农业效率非常低下(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蔡昉、林毅夫,2003)。
**是吃“大锅饭”的报酬制度。农业劳动通常在广阔而分散的土地上进行,对劳动者努力程度的监督十分困难。而且,在收获*终产品之前,难以判断每一道工序的劳动质量。所以,生产队普遍采取了“工分制”作为劳动的计量和分配依据。这种“工分制”以潜在劳动能力为依据,根据性别、年龄为每一个社员制定一个工分标准,按出工天数记录工分数,年底根据每个人的工分数进行分配。由于这种分配制度完全忽略了实际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多劳不能多得,偷懒也不会受到惩罚,因此严重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第二是社员没有“退出权”。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入社经历了从按照个人自愿加入到强制性加入的转变。农业合作化初期,农民按自愿方式加入互助组和初级社,农业合作化也表现了某种制度效率,农业生产不断提高。但从1955年到1958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向**社和人民公社,农民入社由自愿加入改革为社会强行组建,农民就不再拥有选择的权力。尽管人民公社缺乏激励机制,但社员没有退出的自由,那么,农民就很可能会选择不努力工作这种消极的抵制方式,使得农业效率非常低。
人民公社化运动曾经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1959年谷物产量比上年下降了15%,1960年又下降了10%,成千上万人因饥饿而死亡(Lin,1990)。为了寻求生存和发展,农民自发采取退社或“包产到户”等形式,摆脱人民公社体制的制约。在1956年到1962年期间,不少省份如安徽、四川、浙江、江苏、广东等地的农民采取了“包产到户”,安徽省在1961年末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数量占总数的85.4%,广大农民改变人民公社体制的愿望非常强烈(陈锡文,1993)。然而,这种做法在性质上否定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出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它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严厉禁止。不过,这些尝试为后来的家庭承包制的重新崛起埋下了种子。
解决激励不足问题是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的首要目标。在集体所有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就成为*佳选择。中国有悠久的小农传统。家庭承包经营,类似于历史上的土地永佃制,农民学习这种制度的成本非常低,而且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没有改变,只是在集体原有的土地上划分承包田,易于操作,不存在大的障碍(吴敬琏,1999)。家庭作为生产、决策和分配单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兼容的特征,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
首先,家庭经营具有生产决策自主权,它能够及时根据动植物成长活动的规律,对家庭成员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确保劳动投入的数量和质量,降低外部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其次,家庭经营决策便捷及时,家庭成员之间共享决策信息,能够对自然环境和市场变化及时作出生产反应,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较低。
*后,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生产和市场风险,共同分享生产经营成果,避免了计量、结算、划分和监督等成本,劳动投入的多少、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能够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因此,一旦寻求变革的时机成熟,实行家庭承包制自然就成为决策者推动农村改革的**方案。
家庭承包制改革有三种主要形式: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包工到组的基本做法是生产队将规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和应得报酬的作业量包给作业组,并根据承包者完成任务的好坏给予奖励和惩罚。由于对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间限定和应得报酬都有明确规定,而且作业组通常可以自愿组合,所以与生产队的作业形式相比,它能够减少劳动监督费用和“搭便车”行为,较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包产到户的基本做法是把规定了产出要求的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包产部分全部交给生产队,超产部分全部留给承包户或由承包户与生产队分成。包产到户与包工到组的区别在于,承包主体由劳动力群体改为单个农户,作业形式由承包农业生产的某个阶段扩展到整个过程,这样,就避免了劳动度量、监督等难题和“搭便车”行为。
包干到户的基本做法是按人口或按人口和劳动力比例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完成**税收、农产品统派购或合同定购任务,并向生产队上缴一定数量的提留,用作公积金和公益金等,余下的产品全部归农民所有和支配。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的*大区别是取消了生产队统一分配,恰好克服了生产队体制的弊端。农民自己称作“大包干”,也就是“交够**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包干到户在解决劳动激励问题上的彻底性,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演变为家庭承包制*主要的形式(见表1.1)。
家庭承包制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到普遍的推广过程。这个过程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具有开创性的指导意义,为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打下了深深的烙印。20世纪70年代末,当“包产到户”在四川、贵州和安徽等省份的一些贫困地区再次出现时,它没有像以往那样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复辟”行为加以取缔,政府采取了不赞成但容忍把它作为例外存在的态度,1979年9月,中共**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不要包产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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