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一些关键词和新提法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其中,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更是成为当时众多热点中的焦点。按照专家们的解读,“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之比例,是衡量一个**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事实上,财产性收入并不陌生,房租、股息与红利和利息收入就是当前我国百姓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
对财产性收入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前,是财产性收入不认可阶段。那时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按资(财产)分配是剥削。除了存款利息被认为是鼓励性报酬,一切财产性收入都被视为非法。二是改革开放到十六大前,认可财产性收入,承认资金、物产等要素分配的合法地位,但没有提出鼓励措施。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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