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引例
案例一: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尜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伊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案例二:
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哥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 法学院当以法律教育为本。作为社会���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门类,法律的理论教育和职业训练自然应适应这一学科的自身特点。在回顾世界**法学院的崛起发展之路时,哈佛法学院是一个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实例,人们自然也不会忘记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教授。正是在他担任法学院院长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了哈佛法学院,一改哈佛法学院死气沉沉的旧貌,开创了哈佛法学院的新时代,兰德尔因此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改革者。1870年,兰德尔在接受哈佛大学埃利奧特校长的聘请,从一个律师转而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并于同年**出版了判例教材,要求学生阅读和讨论,从中领悟法律的真谛。他认为,普通法基本是法官制定法,学生要科学地学习法律,就要广泛地、直接地研究判例,而不是阅读对法律的评论。兰德尔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更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
如果说判例制度还仅仅是判例法**的一项“伟大的传统”的话,那么在两大法系从法律教育到研究方法早已开始交互吸收、相融相促的法学发展态势当下,案例教学与研究已不再局限于英美法**,而是日益渗透、运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教学研究当中。就中国这样一个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为主的**而言,尽管我们不承认判决的普遍约束力,但引进案例教学不啻为一种良性的补充,并早已为我国一些法学教育家所重视。近代法律学者孙晓楼就曾这样说道:“判例的研究,一可引起学生之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其得益较诸原理法律教本制切实得多。”
正是基于以上诸种考虑,案例教学一直是京师法学学科建立法学两院(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伊始就有所偏重的一种教学方式,通过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已决案例,以达到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巧,在校园中通过模拟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