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源自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civile)。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人(罗马市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称作“市民法”,而把调整本国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与外国关系的法律称作“万民法”。至公元3世纪时,因为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即告消灭。由于古罗马产生了世界上*早的商品经济关系,所以罗马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关于私人间交往关系的规范,即所谓“私法”规范。
近现代各国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的droit civil、英语的civil law等,都是从“市民法”转译而来的,泛指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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