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节 人的意义
一、概说
1.人的生命
生物学上的人的生命,始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而形成的受精卵的诞生。受精卵*终附着在子宫上,作为胎儿而成长,出生为人。即人的生命,具有以下成长经过:受精一着床一胎儿一出生一死亡。人确实死亡之后,一生就谢幕了。在此意义上讲,生物学上,从受精卵的诞生到出生后死亡为止的期间就是人,在此期间可以作为人的生命加以把握。但是,人的生命是不是一律都全部予以保护,因国而异。现行刑法上的保护只限于“胎儿”和“人”。另外,受精卵虽然没有被作为人的生命加以保护,但作为“物”加以保护还是可能的。
2.刑法保护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刑���上设计了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对生命、身体的犯罪,是指以侵害、威胁人或者胎儿的生命、身体为内容的犯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③过失致人死伤罪,④堕胎罪,⑤遗弃罪,就属于这种情况(第2编第26~30章)。其中,前面三种主要是侵害犯,后面两种主要是危险犯。另外,作为行为对象,除了堕胎罪之外,都是“人”。法律上的“人”的概念,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法人在内,但是,作为对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必须具有生命、身体,所以,这里的人只能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只要是具有生命、身体,无论是没有长大成人希望的婴儿,还是行将就死的老人,也不论其状态如何,都是人。堕胎罪的行为对象是胎儿,因此,在堕胎罪中,确定区分人和胎儿的标准,就非常重要。区分的关键是将胎儿看作为人的时期即人的开始时期。另一方面,人若死亡的话,就不能成为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所以,原则上,伤害死人的行为不成立杀人、伤害等犯罪。因此,什么时候是人的结束时期的问题不仅和是否成立犯罪有关,而且也是将杀人罪和将死尸作为犯罪对象的损坏尸体罪(第190条)区分开来的分水岭。
二、人的开始时期
1.学说
人的开始时期是出生。出生前的生命体是胎儿。胎儿的生命只根据堕胎罪加以保护。因此,侵害胎儿,而伤害结果却发生在“胎儿”出生为人的场合,或出生之后死亡的场合,都不构成侵害“人”的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在人的出生上,过去曾有①阵痛说、②独立呼吸说、③全部露出说、④部分露出说、⑤生存可能性说之间的对立,但我国现在以部分露出说为通说,判例也主张这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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