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一)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的正面应记载哪些事项,我国《海商法》第73条做了规定。依该条规定,“提单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同时该条还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中远提单”(“COSCO”B/L)格式是参考了有关国际惯例制成的。在内容上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航运习惯。在文字上,除了正面抬头有中文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字样外,提单各栏内容均用英文而无中文译文。中远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主要有:
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装运货物的货方,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在填写���运人一栏时,托运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是在目的港收受货物的人。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规定在收货人一栏填写某人或某公司的名称,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填写“交某某公司”(Deliver to xx co Ltd)的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只有收货人一栏中指定的人或公司才能提货。如信用证要求的是不记名提单,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T0 Bearer)的字样。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如信用证要求的是指示提单,则应填写“凭指示”(T0 Order)或“凭某某指示”(To Order of xx)的字样。前者被称为不记名指示,后者被称为记名指示。
3.通知方(Not.ify Party)。指承运人在卸货港与之联系的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在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一栏是空白不填的,因此,应在此栏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以便承运人到港时与之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是我国惟一的外贸货运代理。 为了适应我国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教学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相关教师对《海商法》教材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本次《海商法》教材修订是建立在多年的海商法教学及科研的基础上的,修订的内容很广。首先,写作人员重新进行了安排,并邀请了北京大学的老师参加编写。其次,在内容上对约70%~80%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再次,在形式上,各章内容均加了注释,以便学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修订后的《海商法》全面介绍了海商法的主要领域,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力图反映海商法的新发展及新问题,并突出其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