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研究结论本身就是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背离。实证研究绝不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和西方**司法实践的不同为目的,而是以发现某一司法现象背后的规律性原因并因此提出解决之道为己任。
以刑讯逼供问题为例。通过大量的资料收集证明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多发的侵犯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事件只是完成了**步,也有人进一步从办案部门内部的考核压力角度分析了刑讯逼供较深层次的原因,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是不是简单地取消办案部门的考评制度,警察不再为破案率、追逃率、批捕率这些数字化的考核指标所困扰,刑讯逼供就可以大量减少呢?从人的本性上看,不会有任何人愿意有一个条条框框作为自己的工作评价指标,公、检、法机关内部一系列控制犯罪的指标本质上承载着社会对于破案和惩罚犯罪的强烈需求。意识形态论者总是认为这是专制**权力的需要,在我们的教科书基本抛弃了“**斗争论”的时代,“**斗争论”却成为思想被解放了的人们批判**权力的另一种武器,这只能说明我们并没有真正和“**斗争论”决裂。为什么不能够从社会本身找原因而总是要借助西方的分析工具来批判我们的体制?随着社会文明��度的发展.除了精神上有虐待倾向的人,不会有多少人喜欢以对另一个和自己一样的公民进行肉体折磨为乐。既然民众的普遍心理是重视实体真实,破案是民众对政府的紧迫的要求,那么为什么不去调查民众对破案的要求对刑讯逼供被容忍之间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民众对破案的要求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司法机关乃至地方政府虚构出来的?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誓言是民众压力下的产物还是经过包装下的权力扩张的需要?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制裁犯罪的手段随着一个社会中大部分人所能获得满足的需要在人的需要层次体系①中所处的位置的高下成比例关系,人们能够获得满足的需要在人的需要层次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越高,社会中发生的以满足人的低层次需要为目标的犯罪就会越少.犯罪就不会显得那么暴力和令人惊恐。 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绝不仅仅是身居书斋的学者的任务,司法者在工作中应当具有对理论进行判断、选择、反思和改造的能力。东莞市检察机关历来十分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东莞市检察机关吸纳了大批**人才,干警们的理论调研文章经常被各级各类学术期刊采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自发产生了进行理论调研的需要,与学术界的各种观点进行互动而不再被动接受各种流行的理论或者对理论置之不理。结合自己在工作中对刑事司法实践形成的真实认识和感悟,东莞市的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和热情凝结成了这本《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东莞市位于珠三角东部,毗邻广州、深圳,与港澳交**利。作为举世闻名的制造加工业名城,近些年来,东莞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犯罪也因此大量滋生。高发的刑事案件不仅为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了大量丰富、鲜活的素材和资源,同时也对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合作多于制约还是相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为何困难重重?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权是否真的被滥用?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哪些环节需要强化,哪些环节需要改善?公诉人难道真的不希望证人出庭并愿意将庭审质量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吗?在公诉环节,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更好更快地解决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是如何影响各种司法诉讼行为的?关于这些引人深思的话题都可以在书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