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权、抚养权、扶养权
子女不得强行将老年人送往养老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规定。所谓家庭养老就是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我国老年人的养老实现方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也就是说,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可以使大多数老年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个方面都得到满足。这种家庭养老的方式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中国人从古至今家庭本位的文化使得家庭的赡养功能发挥到了**,家庭养老的形式被延续下来。人们对这种形式的存在和认识已很习惯,被社会公认为传统美德。
【案例】
某村李大伯已80几岁高龄,多年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家里请了两个保姆也无法解决问题。儿女们都在镇里工作,又工作又照顾老人使得大家很疲惫,因此曾想送老父亲去村养老院,这样既能让老人得到全天候细致的照顾,又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但李大伯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儿女们如果这样做就是想甩包袱,就是不孝顺。他瘫痪在床,十分想得到子女的关怀,他觉得在养老院再好也感觉不到亲情的温暖。李大伯遂去法律服务**咨询,子女能否强行将其送往村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