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因迫使子女放弃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让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的规定。擅自决定让本应该接受义务的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也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义务教育法》对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出处罚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也对此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制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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