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一个时代的终结:罗马法中的学术变革
一、自然法法典化与罗马法
(一)法典化的一般后果
自1 8世纪晚期以来的法典化,被普遍认为是欧洲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显然,启蒙运动时期的某些很高的希冀和期望并未实现:法典化既未让饱学的法学家显得多余,也未导致私法的持续强化(或者在消极意义上的僵化)。不过,它们对欧洲法律传统的**分裂格局贡献**,毕竟,是某一特定**的立法机构制定了它们,故而,也只能��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法律的有限领土内实施。在17、18世纪学说汇纂现代运用(USUSmodernus pandectarum)时期,“法学阶梯”的创作者们已经不讨论罗马法本身,而是讨论罗马一荷兰法、罗马一苏格兰法、罗马一西班牙法或者罗马一萨克森法,民法传统的上述分裂格局已经初显端倪。然而,早已昭然若揭的事实是,它们终究不过是一个本质相同之主题在区域或者国度上的变化而已,即一个共同法律传统的不同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