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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王国制度考述
陈苏镇
我曾提出,西汉初年刘邦至吕后时期,汉朝以郡国并行的方式实行过特殊的东方政策,即在要求**直辖郡县“奉汉法以治”的同时,允许或默许东方王国不用汉法,从俗而治。此说虽不无根据,但涉及王国制度的部分缺乏直接史料的支持,推测成分较重。近日读《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看到一些与汉初王国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新史料。仔细研读之后,感到以往的看法又多了几分证据,结合《史》、《汉》、《新书》等传统文献中的相关记载,似可为汉初的王国制度勾画出比以往清晰一些的轮廓,对汉初王国与汉法之关系也可获得进一步认识。今考述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一、汉初“共治”局面在汉法中的体现
汉初法令中涉及诸侯国的内容不多,其中*明确的是关于诸侯王及所属吏民不得反叛汉朝的规定。
《汉书》卷一《高帝纪》载高祖十二年诏日:“吾……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次为列侯,下乃食邑。……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此诏勾画出汉初的政治格局,也反映出刘邦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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