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协议》内容比较丰富,但其主要组成部分是*低资本要求的确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而其中尤以**支柱*低资本要求的确定为重。因此,本章主要介绍**支柱,主要目的是介绍有关资本要求的计算及相关内容,同时考察我国银行业在《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实践。
2.1 *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低资本要求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的*低要求,它的大小依赖于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确定。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a)在《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总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且二级资本限定在一级资本的100%以内。
商业银行资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包括会计资本、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会计资本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认识资本,它是商业银行的资产减去负债,即所有者权益。经济资本是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计算的用以吸收相应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未来利润和部分准备金,其关心的是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服务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准确地计量和管理风险,实现股东利益*大化。监管资本则是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低资本,其不仅考虑银行破产带来的私人成本,而且包括公共成本。根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及1998年的修订案,监管资本分为三级:一级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组成;二级资本包括呆账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三级资本包括短期次级债务工具(刘明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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