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权力的一般概念
权力的各种界说
“权力”的拉丁语是potere,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英文的power,法文的lepouroir,侧重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与力量。
欧美学者对权力的定义,**种是“影响力说”,认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们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权力这一术语只能用来指一种特殊类型的影响或力量,它符合本团体的准则和价值体系,因而被看作是合法的。”
第二种是“强制力说”,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力”。“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权力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员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另一学者的类似说法是:“权力是个人或者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
第三种定义是“变更关系说”,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第四种是“法律支配力说”,认为权力“是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持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这个定义限于指**权力。诸如此类的定义还不胜枚举。这些定义虽各有道理,但并不能完全概括权力,特别是**权力的属性与特征。
权力的本质内容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权力通常(不一定必然)也要求得到权力所及的共同体范围内的成员的认可或默认,从而具有合法的权威基础。因此,构成权力这种社会关系的几个要素可以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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