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词源
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译。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和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间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 这一学说后来被许多**和国际组织认可。20世纪60年代缔结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Intellectual Property”用语。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民法理论上曾将“Intellectual Property”称为“智力成果权”,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正式明确采用“知识产权”用语。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
本曾经称为“无体财产权”,现在则称为“知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在日常使用中至少有以下解释:(1)指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构成民事权利整体。(2)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通常称为“智力成果”、“知识财产”、“知识”、“信息”、“精神产品”等。(3)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将知识产权称为一种法律制度,例如“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上几种解释应当运用于不同的语境,本教材所指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种解释,即指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列举式定义,即通过对知识产权种类和范围的列举,来分析和认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是概括式定义,即从各种知识产权中抽象出一般特征,用以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列举式定义
列举式定义,又称范围式定义,即通过对知识产权种类和范围的列举对知识产权下定义。列举式定义又分为不完全列举和完全列举。
不完全列举是指通过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的概念。这种表述方法是国内外著作普遍采用的方法,例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法律领域。”“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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