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的社会与政治基础:近现代法律与社会
商法肇始于中世纪末的城市的兴起、商业交易的发展,发展于商人问的交易惯例;自近代民族**成形以来,逐渐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近代的资产**革命成功之后,商法典的制定往往先于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或同时于民法典,成为近现代民商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构成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这之上形成了市场经济,并发展出经济社会,商法构成了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正是在稳定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近现代的政治社会才能按照不背离市民社会的精神得以设计,宪法与宪政才得以发展。政治社会的民主的理念与社会契约的思想都是扎根于市民社会。
经济在近代社会优越地位的确立,除了近代经济发展本身的原因之外,更��由于政治在近代的“善的属性”的丧失。本章即分析近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三大法律与社会基本形态的对应。
**节 市民社会的传统与精神,
市民社会来源于西方的“CivilSociety”。“Civil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古典市民社会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与当时的城邦**分不开。在城邦**中,“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市民社会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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