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則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宣传教育
第七条 科学推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第十条 **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的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入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铁路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防范
第三十条 警示与修复损毁道路
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道
第三十二条 施工要求
第三十三条 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人行横道及盲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行
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
第三十九条 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速
第四十三条 **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
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