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文化以及它的全部辐射和成果,其基础是私有制。一切都建筑在私有制上,一切都同私有制有关,人类精神的崇高表现乃至日常生活卑下渺小的方面,都同私有制联系着。私有财产的利益也决定了、建立了性道德的基本形式即一夫一妻制。
不仅在过去,即使到现在,人们也把一夫一妻制认为是个人性爱的结果。这是天大的错误,因为一夫一妻制不论是拿它的原则来说,还是拿它所要达到的、事实上也确实达到了的目的来说,都同个人性爱没有关系。以个人性爱做基础——这至多是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制度所追求的理想。但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个人性爱的产物,并且也只是暂时地、在某个**内实现这个理想。一夫一妻制是从完全不同的文化因素及需要中**出来的。路易斯摩尔根那部关于家庭的演变的著作,深入详尽地证明: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个人(是男人)之手,这个男人又希望把财富传给自己的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男人的孩子, 结果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女人生育的孩子,应当能让丈夫相信是他的种。一夫一妻制*早是在希腊人中间发展起来的;希腊人公开承认一夫一妻制有它特定的目的。在这里必须着重指出,一夫一妻制不应视为男人和女人妥协的结果,更不是什么婚姻的*高形式,“却宣告了史前人类中绝不存在的两性对立”。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阐述。
一夫一妻制的基础和目的就是这样。这种性关系形式的内在逻辑,归结为以下的要求:性接触应当限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或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之间,并且只能在他们缔结婚姻的范围以内。这是一夫一妻向人提出的合乎逻辑的要求。
法律无疑是这样正式昭示于人的,但它历来只是对女人铁面无情,而对于男人历来至多是官样文章。
真是奇怪的、明显的两重性。然而这只是表面上的:实际上,不难发现这并不是什么水火不相容的矛盾,而是“理所当然”的。不是源自个人性爱而是建筑在契约性上的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家庭形式,其基础不是自然条件而是经济条件。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这经济条件都是男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这些条件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必然是一方奴役另一方,也就是婚姻以男人为主以及男性压迫女性。私有制的产生,要求女人实行一夫制作为一种得到合法继承人的手段。而男人的公开或隐蔽的多妻现象却通行无阻。男人在婚姻中是统治**,女人是被压迫被剥削的**,所以男人向来是惟一的立法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任意颁布法律。男人几乎一贯要求女人贞节,几乎一贯��布女人的不贞是万恶之首,对自己的欲望却不甚节制。这正是现象的内在必然性,因而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从这个矛盾中,生出一种人们计划之外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即被强暴的自然的报复。这个自然的报复,表现于我们的文化必不可免的、分割不开的两个现象之中。这两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便是通奸和卖淫。
奴隶被什么手段征服和奴役,他反过来也总是用这种手段来报复。用各种语言,以成千上万不同的形式,法律通过**、教会和社会向女人谆谆告诫了一生,要她在丈夫之外,不得和任何一个男人同床,不得让任何一个男人触及她的肉体。任何时代任何民族,女人的报复便是和其他男人同床,让其他男人占有她的肉体;父子亲缘关系的惟一铁证,只是男人的道德信念。尽管一旦奸情败露会被社会不齿,尽管女人的报复会遭到严厉的有时甚至是野蛮的惩罚,女人却照做不误。这种对报复的渴望,**无法扑灭,因为只要婚姻建筑在契约性上,它从本质上说便是反自然的。卖淫作为婚姻的代用品也是如此,任何法律都根绝不了它,任何野蛮的惩罚都无法叫妓女退出社会生活,连**都做不到。碰到环境恶劣,娼妓有时只得转入地下;事实上娼妓也确实屡屡隐蔽起来,虽然凡是有兴趣的人都能找到她们的老窝。这一顽疾的无法根治,是完全合乎逻辑的。私有制建筑在着眼于商业的经济发展上,使一切都具有商品的性质,把一切东西都化为它们的货币价值。爱情成为衣衫一样的交易物品。因此大多数婚姻带有商业买卖的性质。卖淫同一夫一妻制是分不开的(玩世不恭的人虽然粗鲁但却相当确切地把卖淫说成是零售买卖,而婚姻与它不同是批发买卖)。不管拥护一夫一妻制的人如何把卖淫批判得体无完肤,但一夫一妻制却老是在那里招魂,把娼妓请回来,因为说到底,娼妓毕竟可以充当避雷针;一夫一妻制需要这避雷针,至少可以好歹达到自己的目的,即得到合法的继承人。总之,不管从哪个方面去看待,不管承认事实是多么地叫人不快,通奸和卖淫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妻子的奸夫、戴绿帽子的丈夫和妓女是历久不变的社会典型。换句话说,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