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2网络环境下的文献合理使用
在网络环境中,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被传输、下载、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许多人认为在线材料是可以自由复制和发布的。事实上,大多数在线材料就像大多数的印刷物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各国也在积极的探索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各不相同。
1.国际条约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重复了《伯尔尼公约》对于权利的限制的三步检验法,声明成员可以将���关的限制和例外运用到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这一规定确定了各国国内立法中保留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2.欧盟、美国等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由于各个**的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由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力量对比的不同,各个**所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也有很大不同。
(1)《欧盟数据库指令》
《欧盟数据库指令》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将网络环境中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的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对个人合理使用的规定,只限于非电子数据库。
(2)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
美国1997年制定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详细地规范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者在利用数字化作品方面的责任与责任豁免(限制),该法为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教育机构使用作品提供了有限的例外规则。对于希望仅拷贝一份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用于自己的研究和学习的教师或者学生来说,可以利用合理使用的原则,不过也受一些条件的限制。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以任何形式的电子下载或上载著作权材料是非法的。
3.中国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目前中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次修订)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两部法规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一些较好的规定。一般认为,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一个合适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鉴于网络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使用方式的先进性以及网络技术的超前性,采用罗列的方式很难穷尽,拟建立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作为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使用的目的及其性质。使用目的必须正当,不能借合理使用之名行剽窃之实。在网络领域,合理使用的目的须以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质为判断标准,而不以是否赢利为基本判断标准。
(2)作品的性质。由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密切程度不一样,对不同的作品合理使用可有不同的要求,如政府公共信息网上的公共事务信息可由读者自由下载,其合理使用的要求较低。
(3)使用的程度。即用到的作品的部分只能占整个作品的很小部分;并且使用到的作品的内容,不能是作品*关键、*精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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