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票据法本身为国内法,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或地区的票据法日趋统一,如《日内瓦统一法》使加入该公约的**的票据法统一起来,而许多未加入该公约的**也力求使自己的票据法与其统一起来。例如,现在德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与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几乎逐条相同。可以说,票据法是国际上统一程度*高的法律。当然,《日内瓦统一法》与英美票据法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两大票据法系
19世纪末,为了从法律上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欧洲各国对票据相继立法。之后,逐渐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两大票据法系,即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
1.票据的分类不同
《日内瓦统一法》将汇票、本票视作一类,而把支票看作另一类,包括《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英国票据法》则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因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派生出本票和支票。但在实务中,该分歧并不影响票据的使用。2.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英���票据法》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流通中派生出的当事人加以区别,把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式持票人,并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日内瓦统一法》则不强调是否支付过对价,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就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转让,假签名(伪造背书)根本无效,票据权利没有转让,其后的受让人根本未得到票据权利,付款人有义务鉴别背书的真伪,但实务中付款人鉴别背书的真伪是困难的,因而伪造背书的风险*终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来承担。而《日内瓦统一法》认为,付款人付款时不需要认定背书真伪,伪造背书的风险应由丢失票据的人承担,票据受让人仍拥有票据权利,付款人付款后即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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