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例题13?单选题】赵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的一台便携式电脑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清偿该便携式电脑即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A.因该便携式电脑未办理登记,该抵押��同不生效
B.因约定流押条款,该抵押合同不生效
C.因约定流押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有效
D.因约定流押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流押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