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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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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版)

  • 作者:江伟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211190
  • 出版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页数:572
  • 定价:¥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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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第七版遵循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的法律思维传统、深入浅出地阐发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系统、准确地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塑造他(她)们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维。在内容上,结合*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权威性”、“前沿性”、“规范性”、“新颖性”、“实用性”,力争使本书成为民事诉讼法研习者步入民诉法学**的阶梯。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诉与诉权、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法院调解、临时性救济、诉讼保障制度、**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裁判、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涉外与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材(一等奖);*****教材)_江伟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
    文章节选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民诉法》和《民诉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因此,下文阐释的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同时适用于:(1)小额诉讼案件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2)一审程序,且实行一审终审;(3)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以及海事法院和其派出法庭。
    所谓小额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判小额诉讼案件的,其标的额须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则以已经公布的*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除了小额诉讼案件之外,下列**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4条):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给付纠纷。
    但是,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275条):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关于法院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关于适用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关于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关于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关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中,允许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不过因此而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则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关于裁判文书。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关于上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中的一审判决,虽有些**限制其上诉,但允许以严重的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属于程序适用上的重大违法,为上诉理由),提起上诉。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规定,上诉标的额超过600欧元的,才可提起二审;上诉标的额低于600欧元,但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原则上的重要性,或者有维护法律发展或判决一致性的需要,也可上诉。
    关于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目录
    目录
    导论 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章 诉与诉权
    **节 民事之诉
    第二节 反诉
    第三节 民事诉权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辩论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五节 陪审制度
    第五章 受案范围
    **节 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第六章 管辖
    **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七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
    第四节 诉讼辅佐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
    **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群体性诉讼
    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十二章 临时性救济
    **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行为保全
    第三节 先予执行
    第十三章 诉讼保障制度
    **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强制措施
    第四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四章 **审普通程序
    **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与延期审理
    第六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节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节 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决定与命令
    第十七章 上诉审程序
    **节 上诉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
    第三节 再审发动方式
    第四节 再审审查程序
    第五节 再审审理程序
    第六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九章 特殊程序
    **节 特殊程序概述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第三节 督促程序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通则
    **节 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第五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六节 执行竞合与执行救济
    第七节 执行的开始、进行和终结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节 给付**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第三节 给付**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第二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选择适用
    第四节 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期间
    第六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第二节 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总论
    第三节 一般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特殊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重要参考文献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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