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在制度的变迁:价值、压力及局限性——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政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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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动迁安置就业政策进一步提前了妇女的“退居”年龄。动迁安置就业政策将女性的就业安置年龄划到了45岁以下。比男性整整提前了10年,此举进一步提前了妇女“退居”年龄,与男女不同“镇保”养老金提取年龄政策相比,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又拉大了5年。在46_54岁这个年龄段中,有一个非常庞大的女性群体,因动迁就业安置政策与“镇保”政策对妇女年龄划分的脱节现象,出现了保障断层的问题。
此外,外来媳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很突出。由于许多外来媳嫁到夫家不满8年,户口不能迁人,动迁后不能解决“镇保”,同时,农保、城保也没有将她们列入参保对象。
由此可见,“在年龄划分上沿用了男女不同退休年龄政策”、“在沿用不同退休年龄政策时存在就高不就低的情况”和“动迁安置就业政策进一步提前了妇女的退居年龄”等原因造成了性别差异政策——“镇保”政策产生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4.嘉定区因动拆迁而产生的相关政策的实施:一种社会性别意识政策
在动拆迁过程中,除了牵涉到土地、“镇保”政策的性别不公问题,还附带出了在实施动拆迁政策中出现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财产分割上实行男女平等。这是为纠正社会中“儿子是传宗接代人”的传统习俗而立的。根据此条,我们将相关的动拆迁政策列入社会性别意识政策的行列。
(1)在财产分割上男性占**优势的现象
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在一些地方,这一社会性别意识政策却如同虚设,突出表现在动迁户中,出现了家庭财产分配矛盾突出的现象。在生有儿子的动迁家庭中,出嫁女儿一般没有财产的分割权。在没有儿子的动迁家庭中,出嫁女儿与住家女的财产分割权也很悬殊。
案例五:
沈霞出嫁后,娘家动迁,小沈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买商品房时欠了债,所以看到娘家动迁房子,也想分到一部分财产,但是兄弟不答应。父母没办法,只好告诉女儿,按村里习俗,普遍是父母财产由儿子获取。小沈为了家庭和睦,只得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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