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及其在演讲、论辩中的运用
为了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时候,需要我们通过一个概念去揭示另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者把一个属概念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它所包含的种概念。
请看如下一段演讲词:
我要出一个问题考诸君一考:“什么叫做人?”诸君听见我这话,一定又要说:“梁某只怕疯了!这问题有什么难解?凡天地间‘圆颅方趾横目睿心’的动物自然都是人。”哈哈!你这个答案错了。这个答案只能解释自然界“人”字的意义,并不能解释历史上“人”字的意义。历史上的人,其初范围是很窄的,一百个“圆颅方趾横目睿心”的动物之中,顶多有三几个够得上做“人”,其余都够不上!换一句话说:从前能够享有人格的人是很少的,历史慢慢开展,“人格人”才渐渐多起来。这段演讲词摘自梁启超的**演讲《人权与女权》。这里,梁启超把“人”分为��类,即“人格人”和“非人格人”。这就是以是否享有“人格”为标准将“人”这个属概念分为它所包含的“人格人”和“非人格人”这两个种概念。在此之前,梁启超已经指出:“凡天地间圆颅方趾横目睿心的动物都是人”这个答案只能解释自然界“人”字的意义,并不能解释历史上“人”字的意义。这里,正是通过“天地间圆颅方趾横目睿心的动物”这个概念去揭示“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自然界意义上的人的本质属性。
我们把通过一个概念去揭示另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叫做定义,而把将一个属概念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它所包含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叫做划分。定义和划分是两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其中,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为了讲清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我们有必要首先介绍一个重要的逻辑概念:反变关系。
(一)反变关系——一个重要的逻辑概念
前面我们讲过,“逻辑学所研究的概念,主要是反映一类一类事物的概念,即类概念”。我们知道,类概念反映着“属”和“种”即“大类”和“小类”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属种关系。属种关系的特点是:“属”包含“种”,而“种”包含于“属”,“属”所具有的属性,“种”一定具有。例如,“人”这个类概念就反映着“人”(属)和“中国人”(种)之间的关系。“人”和“中国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属种关系。“人”包含“中国人”,显然,所有“中国人”都属于“人”这一类。“人”这个大类包含了“中国人”这个小类,而“中国人”这个“小类”则包含于“人”这个大类之中。“人”所具有的属性,如“能思维、有语言、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等等”,“中国人”必然也具有。我们把反映“属”的概念叫属概念,把反映“种”的概念叫种概念。显然,任何属概念都包含种概念,而任何种概念都包含于属概念。属概念外延大,种概念外延小。
在具有属种关系的一系列概念之间,一个具体的概念究竟是属概念还是种概念,总是相对而言的。例如,“人”、“中国人”、“重庆人”是一系列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其中,“中国人”相对于“人”来说,是种概念,因为“中国人”外延小,“人”外延大。但“中国人”相对于“重庆人”来说,则是属概念。因为“中国人”外延大,而“重庆人”外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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