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研究概况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一个具体罪,被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由于投机倒把罪外延庞杂,界限模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刑法修订时该罪被取消,而其中的某些非法经营行为又仍然需要用刑法予以调整,因此,1997年刑法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同时设置了非法经营罪。由于立法者对非法经营罪设置了兜底条款,其外延随着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发展而不断扩展。这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出现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从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状况或深入程度看,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一般的学理解释到全面深入研究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般解释阶段和全面研究阶段。
(一)一般解释阶段
从1997年刑法���布到2000年这一段时间,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一般解释阶段。在这一时间段,因为1997年刑法颁布不久,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主要是对法条进行注释,即对非法经营罪的含义、构成要件的内容以及该罪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解释。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四类:一是对1997年刑法的纯注释性著作。这类著作只是简单解释刑法第225条,即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其法定刑是什么,基本上缺乏具体分析。二是1997年刑法颁布后出版的刑法学教材。随着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一批刑法学教材如雨后春笋般出版,这些教材对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都作了解释,虽然与前面的纯注释性著作相比,这些教材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要具体、全面些,但也基本局限于刑法条文,缺乏理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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