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财产法总论
**章 财产权限制的意义
张平华
一、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石
权利边界是经过限制之后而产生的,抑或未经限制就存在权利的边界呢?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是未受限制的权利,还是已受限制的权利?如果权利边界本身包含限制,则限制无疑可达到消除权利冲突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如果权利边界本身不包含限制,则主体行使权利时必存在与他人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权利限制
主要是化解权利冲突的对策而已。
(一)关于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
1.外在理论(external theory)
德国学者科恩(Friedrich Kein)认为,权利是一种先于**而存在的固有事物,由此固有本性反映出的权利范围就是权利边界,**法律可以在权利外部设置限制。权利限制意味着存在两个事物:权利、限制,所谓权利指本义上的权利(right in itself),这项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接着,存在一个经限制后而存在权利,这个权利可被称为受限制后的权利(right as limited),外在理论由此而得名。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是应该受限制的,但权利本身完全可以无限制的状态(本义上的权利)而存在,限制与权利并无必然的联系,只有当要求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或者公共利益和谐相处时,这种联系才凸现出来。①
外在理论以“形式抽象思考”的方法定义所有权,此方法认为,所有权先于**而产生,**系为保护权利而存在②;所有权的边界可以在所有权的定义中体现出来,这一定义应着眼于对物全面支配性,至于法令限制系来自于外部,并非所有权的本质要求。外在理论下的所有权,并不排除基于保护他人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所有权为必要的限制。而在现代社会里,日益增加的权利限制只是反映了所有权自由、利益量上的变化,不能由量上的变动而导出概念本质:权利限制绝非权利的本质属性。如若将法令限制纳入所有权概念,将使公权力过分介入所有权之私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