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总论
**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因此其研究方法必然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在法学研究的领域里,人们往往将部门法的概念作为其所有研究的逻辑起点。而部门法的概念*终要落实到其“个性”上,这一“个性”即是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点,也即划分该部门法时所依据的标准问题。这就是所谓的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经济法学领域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除了上述这一作用外,还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任务。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根据参与论争的学者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否为经济法领域,这些论争又可以分为外部论争和内部论争,其中*为根本的分歧就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外部论争的焦点;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这是内部论争的主要对象。从逻辑上看,**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的体系问题。这两个问题联系密切,缺一不可。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因此,在本章的论证过程中,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问题将同步解决,不再设立专章论述。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以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以下称“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
(1)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2)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3)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经济法部分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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