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部分是**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美、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设立以从事**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
其次,本章探讨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本质联系。学术自由原则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所要求的,我国已经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如何将学术自由的原则具体化,笔者认为*主要的是确立大学自治的制度。实现大学自治的*主要的措施就是改变高等学校依附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框定在法治的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高等教育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