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诉讼认识引论:
现实生活是统一、无限且难以分割的整体。然而,任何理论研究却只能涉及现实生活的特定侧面。因此,在研究之前,先明确研究的范围和界限,不仅可以避免引发超出本文研究范围的批评和误解,而且,还可以作为遁词——向更有资质的研究者表明:本文的研究仅仅是一次难免带有片面性的尝试,在这一领域还有更多值得探究的问题是本文尚未涉及的。
诉讼认识是本文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其目的在于突出强调诉讼领域中围绕事实问题而展开的认识活动,并试图以此为着眼点开拓一片传统证据法学无法涵盖的研究领域。因此,在本文中,所谓诉讼认识,也即诉讼活动中围绕纠纷事实而展开的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活动,也即,司法裁判活动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为了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将首先从三个方面对此加以界定:**,司法裁判;第二,谁之认识;第三,认��什么。
一、司法裁判: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司法裁判(Judicial adjudication)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的本质特征是:“由**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①。因此,司法裁判的具体形态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因素:(1)解决纠纷之**权力自身的分化程度;(2)解决纠纷之规则(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发育程度。在诉讼发展史上,受上述两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实践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与此相应,特定司法裁判形态之中的事实认定活动也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别,并由此展示出事实认定活动在纵向历史发展维度上的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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