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刑事诉讼法总论研究
为“先刑后民”原则正名——兼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万毅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然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实践中援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出现了对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不力的问题,进而引发一些学者的尖锐批判,凸现出“先刑后民”原则的法理困境,一些比较激进的学者甚至据此提出了废止“先刑后民”原则的主张。但是,笔者经过对“先刑后民”原则内涵和价值的重新研究,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一、正本清源:“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内涵与立法例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和要求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原则,乃是“先刑事后民事”的简称,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当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发生竞合、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可能发生交叉、冲突时,刑事诉讼在适用的位阶和位序上均应优先于民事诉讼。在内容上,“先刑后民”原则包括“位阶上的刑事优先”与“位序上的刑事优先”两方面的要求:
(一)位阶上的刑事优先
所谓位阶上的刑事优先,指的是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既决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决,相反,刑事判决的内容要对民事判决发生拘束力,即便民事判决已经先行作出并已生效,但刑事判决仍然可以将其推翻。
当然,这里必须注意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予以分别考察:一方面,就有罪判决而言,“不允许民事法官无视刑事法官就构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共同基础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罪名以及对受到归咎的人是否有罪所作出的必要而肯定的决定,”①换言之,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民事法庭不得作出与刑事法庭所作出的有罪判决相矛盾的判决。但是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无罪判决却对民事诉讼不产生既判力,刑事上无罪并不意味着民事上无责任。这是因为:从实体上看,刑法所调整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有些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同样侵犯了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因此,刑法上虽然无罪但民法上仍有责任;从程序上看,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于民事诉讼,依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为有罪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有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无罪判决不应对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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