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主要任务,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推动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之初,我就提出了人大要在推动广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有所作为,做到“立法要正、执法要严、司法要公、违法要究、普法要广”,要“立正法不立歪法”、“立良法不立恶法”,推动良法善治。“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所谓“良法”,就是我们制定出来的法规要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务实管用,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不在于数量多少,而在于可操作性强。因此,我几年来反复强调要立“好看、耐看”又“好用、管用”的法规,不立那些“花拳绣腿”甚至是“劣质产品”的法规。五年来,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