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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概要(120年纪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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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概要(120年纪念版)

  • 作者:陈顾远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150644
  •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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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100150644
    • 作者
    • 页数
      0
    • 出版时间
      2018年10月01日
    • 定价
      ¥125.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
    文章节选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编 总论
    **章 开宗明义
    一、认识论
    (甲)我国向时所称之“法制”含义
    (乙)东瀛学者所称之“法制”含义
    (丙)法制机构所称之“法制”含义
    (丁)立法机关所称之“法制”含义
    二、目的论
    (甲)中国法制史与综合法学
    (乙)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系
    (丙)中国法制史与现行法制序<br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br /><br />**编 总论<br />**章 开宗明义<br />一、认识论<br />(甲)我国向时所称之“法制”含义<br />(乙)东瀛学者所称之“法制”含义<br />(丙)法制机构所称之“法制”含义<br />(丁)立法机关所称之“法制”含义<br />二、目的论<br />(甲)中国法制史与综合法学<br />(乙)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系<br />(丙)中国法制史与现行法制<br />(丁)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学人<br />三、方法论<br />(甲)史所疑者不应信以为史<br />(乙)朝代兴亡不应断以为史<br />(丙)或种标准不应据以为史<br />(丁)依个人主观不应擅以为史<br />第二章 探源索流<br />一、从变法上以言其变<br />(甲)关于变法中之变者<br />(乙)关于变法中之不变者<br />二、从律统上以言其变<br />(甲)关于律统之**变化者<br />(乙)关于律统之再次变化者<br />(丙)关于律统之三次变化者<br />三、从法学上以言其变<br />(甲)法学之盛限于战国<br />(乙)律家之著仅在汉魏<br />(丙)律学之衰始于东晋<br />第三章 固有法系<br />一、中国固有法系之存在<br />(甲)就时l'日J而言<br />(乙)就空问而言<br />二、中国固有法系之形成<br />(甲)中国固有法系源于神权而无宗教化色彩<br />(乙)中国固有法系源于天意而有自然法精神<br />三、中国固有法系之特征<br />(甲)礼教**<br />(乙)义务本位<br />(丙)家族观点<br />(丁)保育设施<br />……<br /><br />第二编 各论<br />第三编 后论<br /><br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br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中国法制史概要(120年纪念版)》:
    (丙)家族观点中国向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单位,文化方面受家族制度影响极深。在宗法关系上,本于尊祖之道而敬宗,本于敬宗之道而收族;使家有所系身有所向,构成宗族团体,为社会**,**各地之宗亲会,犹其绪也。在治国要道上,“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其修身目的在于齐家。齐家乃治国平天下之本源,非可忽视者也。在天则系统上,如易家八卦云“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下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正”。在哲理运用上,如《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因而数千年间中国之社会组织,个人之地位不显,家族之观点居先,中国法系之精神遂与此种现象有所呼应。举凡政事法方面之组织所本,政令所托;民事法方面之婚姻关系,继承问题;刑事法方面之出罪入罪,科刑免罚等等,莫不含有家族之观点在内。其事甚繁,将另及之,兹从略。
    (丁)保育设施此乃本于民本思想而建立之法律,有人称为抑强扶弱法律,实则对于社会安宁之保卫,亦极注意也。例如像田地方面之禁止强梁兼并,商业方面之严防私人资本集中,而以筅榷政策,贸易国营为法令之所本。律中并严治官吏犯罪,而防其扰民。唐、明、清律且禁止假势请托,不许亲贵入仕,禁止长官援引私人,禁止官吏租住民房,禁止为现任官立碑;凡此,皆系抑强之法律。反而言之,如清律之保护囚徒,清例之负债人果属贫困可折扣偿还,以及历代各律女子之从坐,不与男子同刑,又不失为保护弱者之法律。以外,在保育之另一方面,乃其对于刑律所采之态度,有如《书经》云“刑期于无刑”,孔子家语云“圣人之设防也,贵其不用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是。所以中国法系之刑律,为儒家所用,遂认为刑罚系对犯罪所施行之保育手段,而保护**社会之安宁,不以报复为目的。既如此矣,因而唐、明、清律,对于乡邻遇盗或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或追捕罪人,力不能制,向道路行人求助,有力而不助者;知谋反大逆而不告发者;仍皆分别治罪,完全是根据此一观念而然。
    (戊)崇尚仁恕仁道恕道在中国固有道德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上亦**表现之。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其刑,或减其刑,或赦其罪,称为“三纵”。不识、遗忘、过失往往减轻其刑,称做“三宥”。凡此,皆仁道之宣示。八议中之议贤、议能、议勤、议亲亦可认为与仁爱之道有关。尤其本于劝人为善之信条,凡犯罪知悔,往往许其改过自新,为恕道之表现,此有自首与觉举两种情形可证:
    (1)《书经》康诰日“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此为自首减刑之始。汉律称为“自告”,魏新律始称自首。唐律,自首不限于本人,凡子孙不应告言父祖,告而属实,父祖同自首法。又自首不限于经官司为之,凡盗或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向官司自首有同一效力。“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而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他罪者亦如之。”总之,儒家主诛心之论,犯罪人现已知悔,自不必再严其刑。
    目录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编 总论
    **章 开宗明义
    一、认识论
    (甲)我国向时所称之“法制”含义
    (乙)东瀛学者所称之“法制”含义
    (丙)法制机构所称之“法制”含义
    (丁)立法机关所称之“法制”含义
    二、目的论
    (甲)中国法制史与综合法学
    (乙)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系
    (丙)中国法制史与现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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