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
QQ咨询:
有路璐璐:

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

  • 作者:(德)罗森贝克 (德)施瓦布 李大雪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1814
  • 出版日期:2007年11月01日
  • 页数:1143
  • 定价:¥12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本书具有里程碑作用,它**次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民事诉讼法理论,并对各个时期的判例进行了分析,是一本既有完整体系,又深入地研究了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的标准教科书。无论是学生、候补文官、法官、律师和教授都会查阅、引用和分析本书的观点。从学术性和全面性来说,目前还没有一本教科书可以与其比肩,从系统性来说,也没有一本法律评注可以与其媲美。本书不仅具有悠久的传统,并且总是结合*新的学术成果和判例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可以说,任何深入的学术研究都离不开这本书,学习、考试、实习和法院工作实际上也离不开它。第16版面世以后,有人称它是浮躁的图书市场中“伟大的教科书”和“市场上*好的图书”。
    文章节选
    导论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法院程序
    诉讼(pFoeessus,yon procedere)指的是一种行动,一种向 着某种目标的行进,或者某种“过程”。人们说化学过程、发展过程和痊愈过程就是指的这种意思。
    在法学中,诉讼一词是中世纪(*早见于教会法)才开始使用的。它*初经常和法院(iudiciarius)���者司法(iudicii)连在一起使用,意思是在法院主张权利和实现权利的程序。罗马人不熟悉诉讼这个词,他们使用的是辩论(Lis),裁判(iudicium)或争吵(iurgium)。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法院程序(《法院组织 法》第13条)。与此相适应,民事诉讼法则在于规范**民事法院的法律进程,并规定调解机构和仲裁法庭等非**程序的法律框架。其他程序有非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等。
    二、民事诉讼是具体程序
    诉讼一词也可以用来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某一法律关系发 生的单个的、具体的程序。
    1.多个标的的程序
    诉讼和程序在这种意义上不需要完全等同,因为在一个程序中可以解决多个诉讼,如本诉、反诉或者中间确认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合并审理的诉讼和共同诉讼人的(独立)诉讼(参见下文第48、49节)。
    2.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诉讼
    法律经常称单个的诉讼为“法律争议”、“争议案件”或者“法律纠纷”(《法院组织法》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88、91和261条等)。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每一个民事诉讼都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为前提条件的结论。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争议”时也可能存在诉讼,比如一方当事人(原告)声请法官对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做出裁判,被告“立即”认诺了原告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93条)并且法院“依照认诺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07条),或者被告没有参加言词辩论而承受法院对自己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31条)。此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争议”也可以通过庭外约定(和解、免除和认诺,《民法典》第779条、第397条和第781条),或者通过仲裁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025—1066条)和非讼审判行为得到解决。因此,存在没有法律争议的诉讼,也存在无需诉讼的法律争议,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
    目录
    导论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诉讼作为法律关系
    第三节 司法请求权和法律保护请求权
    第四节 帝国司法法律制定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历史
    第五节 帝国司法法律及其改革
    第六节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第七节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种类及其解释
    第八节 民事诉讼法的文献资料
    **编 总论
    **部分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
    **章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的概念与界定
    第九节 司法权
    第十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
    第十一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非讼民事审判
    第十二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特别争讼民事审判
    第十三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劳动审判
    第十四节 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
    第十五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社会审判
    第十六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财税审判
    第十七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宪法审判
    第十八节 普通民事审判与欧洲联盟的审判
    第十九节 豁免
    第二章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的机构
    第二十节 法 院
    第二十一节 法院活动的外部情形
    第二十二节 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节 法 官
    第二十四节 法官的依法回避和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节 司法助理员和书记官
    第二十六节 执达员
    第二十七节 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节 律 师
    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九节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第三十节 职能管辖,尤其是审级秩序
    第三十一节 国际管辖
    第三十二节 事物管辖
    第三十三节 商事法庭
    第三十四节 地域管辖概述
    第三十五节 普通审判籍
    第三十六节 特别审判籍
    第三十七节 当事人行为产生的管辖权
    第三十八节 法院指定产生的管辖权
    第三十九节 管辖权的审查和没有管辖权的后果
    第二部分 当事人、代理人和辅助人
    **章 主当事人
    第四十节 当事人的概念
    第四十一节 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十二节 当事人的更换
    第四十三节 当事人能力
    第四十四节 诉讼能力
    第四十五节 自我代理能力
    第四十六节 诉讼实施权
    第四十七节 公益诉讼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第四十八节 普通共同诉讼
    第四十九节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章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节 辅助参加
    第五十一节 诉讼告知
    第五十二节 主参加
    第四章 代理和辅佐
    第五十三节 代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五十四节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五节 意定代理人
    第五十六节 无权代理人
    第五十七节 辅佐
    第三部分 诉讼行为
    **章 法院的诉讼行为
    第五十八节 法院的诉讼行为概览
    第五十九节 判决的种类
    第六十节 裁判的作出
    第六十一节 裁判的拘束力
    第六十二节 法院行为的缺陷及其补正
    第二章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十三节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
    第六十四节 单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五节 单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定
    第六十六节 诉讼合同
    第六十七节 当事人行为的瑕疵及其补正
    第六十八节 当事人行为的迟误
    第六十九节 回复原状
    第三章 期日、传唤、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节 期日和传唤
    第七十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二节 送达的概念、必要性和种类
    第七十三节 受送达人和送达受领人
    第七十四节 送达的实施
    第七十五节 送达的完善和瑕疵
    第四部分 程序原则
    第七十六节 处分原则
    第七十七节 提出原则
    第七十八节 法官的诉讼领导
    第七十九节 书面审理和言词审理
    第八十节 程序的直接性
    第八十一节 程序的加快与集中
    第八十二节 法定听审请求权
    第五部分 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救助
    第八十三节 诉讼费用
    第八十四节 费用裁判和费用偿付请求权
    第八十五节 费用确定
    第八十六节 担 保
    第八十七节 诉讼费用救助和诉讼费用资助
    第二编 判决(裁判)程序
    上编 普通判决程序
    **部分 一审程序
    **章 诉
    第二章 被告的应诉行为
    第三章 程序进程
    第四章 信息获取和证据
    第五章 程序的停滞
    第六章 一审程序的终结
    第二部分 上诉程序
    **章 概 论
    第二章 控 诉
    第三章 上 告
    第四章 抗 告
    第三部分 既判力及其消除
    **章 既判力
    第二章 既判力的限制
    下编 特殊诉讼种类和仲裁程序
    **部分 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和支票诉讼
    第二部分 督促程序
    第三部分 家庭案件程序
    第四部分 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
    第五部分 关于抚养费的程序
    第六部分 生活伴侣关系案件的程序
    第七部分 公示催告程序
    第八部分 仲裁程序
    编辑推荐语
    本书在德国法学界使用80载,历经16次修订而经久不衰,被誉为“伟大的教科书”和“市场上*好的图书”。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