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环境保护条款》:
2.2.2 水环境保护
2.2.2.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对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污水处理负责。在任何时候,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施工生产废水提倡处理后循环利用,若要排放则需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水质须满足本工程应达到的排放标准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其工作区域内排放的污水量和水质实施监测。
(2)为了防止地表水受到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及其他有毒的或不允许排放的废液或污染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禁止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任何放射强度超标的废水、废渣或任何由于污染物的连续渗出而会污染地表水的废物。
(3)为了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排放或倾倒废水;防渗工程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4)住地污水应汇人自建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系统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污水处理系统。在任何远离有固定卫生设施的地方,承包人应提供(维修、清理)带化学药品处理的卫生设施或其他类似卫生设施供现场施工人员、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及监理人使用,承包人对污水处理系统应予以管理、维护直到合同终止。
(5)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得污染环境或影响周边取用水水质。
(6)承包人的工作场所,应备有临时的污水汇集设施。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和进行必要的卫生清理,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生活水井周围1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可能污染水质的堆料场或存放危害水质的物品。
2.2.2.2 砂石废水处理
(1)砂石骨料生产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目标:依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类标准,施工废水SS排放浓度需控制在70mg/L以下或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2)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满足招标设计要求的废水处理方案,并在进场后进行详细设计,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承包人报送的废水处理系统设计文件,应包括系统建设、运行期污泥脱水及泥渣处置,完工后设施拆除和迹地恢复等内容。
(3)提倡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
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期间,承包人应加强维护管理,及时清理沉淀池泥沙并堆放至监理人指定地点。
(4)承包人应按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废水处理设施与砂石系统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性监测,其结果作为达标判定及排污费核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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