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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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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研究系列

  • 作者:[德] 马克斯·韦伯 阎克文
  • 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
  • ISBN:9787549963461
  • 出版日期:2017年04月01日
  • 页数:179
  • 定价:¥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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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现代的社会是公民社会,而公民的概念,就西方史学而畜,实与市民密不可分。在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共同体的出现,无疑是其中具关键性的转捩点。在《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研究系列》中,马克斯·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及其权力的来源与传统“篡夺性”的脱离。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韦伯提供的“理想类型”这个社会科学分析的工具包,虽说其复杂精致程度很容易令人望而生畏,但这项城市社会学研究,早已被公认为是有说服力的应用范例之一。
    文章节选
    《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研究系列》:
    如果我们试图从纯经济角度定义城市,就可以说它的居民主要以商贸而不是农耕为生的聚落。然而,把所有这种类型的地域都叫做“城市”也并不恰当,因为这将把那些从事单一行当、实际上是**行当的亲属群体的聚落——比如亚洲及俄国的“手艺村”——包括进城市概念。因此,这里也许有必要包括一个更进一步的特性,即居民所从事的行当在一定程度上的多样性。但即使这一点,也不见得适合单独作为一个关键特性。经济多样性可能会通过两个途径得以产生:一是王官的存在,一是市场的存在。封建宫廷,特别是君主的宫廷会构成一个**,它的经济或政治需求会刺激手工业���产的专业化与货物的交换。然而,一个附有工匠与小商人聚落,由他们承担贡赋与劳役义务的领主或君主大庄园(oikos),即使规模很大,我们通常也不会把它称之为“城市”,虽然有相当多的重要城市从历史上说确实发源于这种聚落,而且为王宫提供产品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这种“王城”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一一如果不是主要来源的话。我们谈到城市时还需要一个更进一步的特性:在这种聚落本身范围内存在着规律性的而非临时的货物交换,而这种交换构成了当地居民的生计和需求满足的实质内容,换言之,存在着一个市场。但话说回来,并非任何“市场”都会把它的所在地转变为一个“城市”。为了远距离贸易而形成的定期集市和市场,往往都是出现在我们叫做“村庄”的地域内,行销商们在固定的时间聚到那里,以便相互或者对消费者出售大宗或小宗货物。
    因此,只有在当地居民通过当地市场即可满足大部分经济上的日常之需,而且购买的大部分产品都可以由当地或临近地区居民专为拿到该市场销售而获取或生产,这时我们才能就其经济意义谈论一个“城市”。这样看来,一个城市始终就是一个市场**。它有一个形成了该聚落经济**的当地市场,在那里,城镇居民和非城市人口都可以通过现有专业化生产基础上的交换手段,满足他们对手工业产品或贸易品的需求。*初的城市——只要它在结构上与乡村产生了分化——通常既是领主或君主的驻地,又是一个商贸之地,从而具有了大庄园与市场这两个类型的经济**。除了固定的当地市场以外,往往还有一些行销商进行远距离贸易的定期集市。但是,就我们这里使用的意义而言,城市本质上就是一个“市场聚落”。
    市场的存在往往都是基于领主或君主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的特许和担保。一方面,这些政治主宰者会关心外来商品与手工业产品对远距离市场的正常供应,同时还会关心通行费、护送费及其他保护费、市场税以及从交易引起的法律诉讼中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从当地的应纳税匠人与商人聚落中获利,而且,一旦围绕市场出现了一个聚落,还会希望获取由此产生的地租之利。获得这些机会可谓意义重大,因为这些都是货币收入,能够增加领主的贵金属储备。
    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城市并不附着于领主或君主的驻地,甚至在地理上也不接近。这种城市可能是作为一个纯市场聚落形成于某个适宜的中转点,它的基础要么是一个不在那里定居的领主或君主颁授的特许状,要么就是有关各方本身对城市权利的侵占。一个移民承包商可能被授予特许状以建立一个市场并招募移民,这种情况在中世纪频频可见,特别是在东欧、北欧和中欧地区,那里的城镇都是产生于特意的创办行动,在许多其他地方和时期也时有所见。但是,即便并不附着于君主的宫廷或者君主并没有授予特许状,城市也仍会产生于某个联合体之手,比如外来入侵者、航海武士、商业移民,*后还有对中间人地位感兴趣的原住民群体,这种情况早已频频见于古代时期的地中海沿岸,中世纪初期也时有所见。这种城市可能就是一种纯粹的市场。然而,更常见的则是君主或领主的大规模家产制家政与市场这两种建制的并存。
    ……
    目录
    一 城市的概念与种类
    (一)城市的经济概念:市场社区
    (二)三种类型:“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及“商业城市”
    (三)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四)作为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五)城市的政治一行政概念
    (六)堡垒和要塞
    (七)作为堡垒与市场混合物的城市
    (八)“公社”与“市民”概述
    A.西方公社的特征
    B.公社特征在东方的缺失
    C.前公社时期的**城市一麦加

    二 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人的法律地位
    (二)作为兄弟会而兴起的城市
    (三)结为兄弟团契的前提:氏族纽带的瓦解
    (四)古代与中世纪城市中的超城市联合体
    (五)西方的盟誓兄弟团契:法律和政治结果
    (六)意大利的coniurationes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团契
    (八)西方城市军事自主权的意义

    三 中世纪和古代的**城市
    (一)**城市统治的性质
    (二)威尼斯**的垄断性封闭统治
    (三)其他意大利公社的**统治:开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四)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王室行政对它的约束
    (五)北欧市议会**及行会的统治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国
    (七)作为一种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城市
    (八)古代与中世纪**城市的异同
    (九)古代与中世纪**的经济特性

    四 平民城市
    (一)盟誓兄弟团契摧毁了**统治
    (二)人民作为一种非正当性政治联合体的革命性
    (三)中世纪意大利城市身份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
    (四)古代的先例:罗马的平民与保民官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达的民与五长官
    (六)希腊民主化的各个阶段与结果
    A.差别选举权
    B.强制性区域组织和区域性立法的兴起
    C.民主制官员取代显贵
    (七)非正当统治权:古代僭主
    (八)非正当统治权:中世纪的僭主政治
    (九)市民的平定与僭主的合法化
    (十)城市自治、资本主义以及家产官僚制:概述
    A.政治自治
    B.自主的法律创制
    C.独立状态
    D.税务自主
    E.市场权利和自主的城市经济政策
    F.对待非市民**的态度
    G.城市与教会

    五 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
    (一)古代下层社会的产生:债务人与奴隶
    (二)城市选区:古代的区域单元和中世纪的行会联合体
    (三)关于雅典与罗马选区的补论
    (四)经济政策与军事利益
    (五)农奴、被庇护人及自由民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六)作为武士基尔特的城邦与中世纪的内陆商业城市
    (七)古代城邦:帝国形成过程中的障碍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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