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第3版)/信息时代·普通高等教育系列教材》:
3.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则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到达同传统环境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系统失灵等风险的存在都在威胁着权利义务确定性目的的实现。《电子签名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但是,《电子签名法》所确立的此项确认收讫规则存在到达时间指称不明、效果不清的问题,致使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产生冲突。
(1)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的适用界限。收发时间规则的作用在于确定数据电文的发出、到达时间,而确认收讫规则也涉及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因此需要明确两个规则在适用上的界限,以避免混淆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问题在于,在到达主义生效规则下,数据电文的收到(到达)时间到底是指收件人初始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还是指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发出的确认收讫的时间?模棱两可的规定导致出现均无不可的解释,令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产生冲突,进而导致因到达时间的不确定而令生效时间规则失去适用的前提。
例如,发件人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收件人收到要约的时间为A时,其向发件人做出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讫通知的时间为B时,A时与B时不会一致。而从《电子签名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无从得知要约到达的时间到底是以A时还是以B时为准。这关系到要约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承诺期限的计算。而在承诺场合,则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风险分配等重大利益。如不将之明确,在实践中极易导致争议的滋生。
一般来说,除非强制性规范做出强制要求,确认收讫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一方的预先声明。确认收讫默认规则的作用**于确认数据电文是否到达,令发件人知悉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如预期为收件人收到,其不回答做出确认收讫行为的法律后果,关于已确认收到数据电文的生效等法律后果交由其他规则解决。因此,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做出约定,或者发件人表明以收到确认收讫通知的时间作为其发出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则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确认收讫通知,只是表明发件人发出的数据电文已经到达收件人处,而不能据之确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也就是说,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仍然依据其本身的收发时间规则来确定,除非收发时间规则被当事人之间详备地确认收讫约定或声明而排除适用。所以,立法应当明确确认收讫不影响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以划清与收发时间规则的界限,避免与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混淆。这可以通过对确认收讫效果的规定来完成。
(2)确认收讫的效果。确认收讫规则一般会通过做“不涉及确认的法律后果”等表述来明确确认收讫的效果,以及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的边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确认收讫的效果似乎**于在发件人收到确认收讫时,数据电文视为已收到,既未明确这是否影响数据电文收到时间的确定,也未明确如发件人未收到确认收讫的后续效果。也正是因为《电子签名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明确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而导致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产生混淆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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