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第3版)》:
(一)审计的*终目的
审计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无论是法定审计还是受托审计,都是代表资产的所有者对资产的经营者进行经济监督,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是否守法经营,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审计降低信息风险,不仅可以使某一具体的委托受托关系得以正常维系,而且还可以使不同的委托受托关系之间按既定规则有序运行。因此,撇开具体的审计信息使用者,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人们希望通过审计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已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审计已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获得了“经济警察”的美誉。因此,我们把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而形成的人们对审计需求的动机称为审计的**目的。
(二)审计的直接目的
审计的直接目的体现的是不同审计信息使用者直接的需求动机。
1.所有者的审计需求
自审计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发展时期内,对审计的需求源于财产所有者。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的产生都是基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过���中,对于财产所有者而言,随着自身拥有财产的扩大,当其拥有的财产扩大到不能亲自经营管理时,就以委托代理的方式将其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别人经营,于是就形成了委托受托的代理关系。作为财产所有者,拥有资产剩余索取权,无需参与资产的经营管理,而仅仅是通过签订委托契约方式将经营资产的责任完全委托给有才干的人,即经理人来经营。经理人是资产的经营者,他们受托运用所有者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经营决策权,并依据委托受托契约条款取得相应的报酬。对于经理人而言,资产经营权的取得是以承担相应的资产经管责任为代价的,这一资产经管责任亦即通常所说的受托责任。委托受托关系的正常维系,取决于受托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因此,在委托受托关系中,为了考察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这种反映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会计。为使会计能够真实地记录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代理双方通常需要就受托责任的会计计量作出事先规定,用于约束资产受托人的会计行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由于存在利益的非均衡性和信息非对称性以及记录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受聘于经理人等原因,使经理人有着自然的控制权,他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控制与操纵,使会计信息脱离真实的经营成果而偏向其自身利益。这就意味着经理人在向委托人提供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违反委托人与经理人事先约定的会计计量规则的行为。而委托人在利用经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时,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降低,甚至消除会计信息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便正确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由于会计信息质和量的变化,以及资产所有者个人受制于时间、精力、地域、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在不能亲自揭示经理人违背事先约定的会计计量规则的行为时,转而寻求独立的人员(审计人员)代其行事。因此,审计人员接受资产所有者的授权或委托,对经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是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考核会计核算的所有方面是否遵循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既定的会计计量规则契约。所有不符合该契约的行为都属于错误或弊端,是审计人员应予以揭示的对象,亦即揭露会计信息中的错误和弊端,降低或消除信息风险,以便于资产所有者利用经审定后的会计信息正确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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