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五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关于“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述,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词才确立。萨维尼给法律行为下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即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按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又称“作为”,即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的法律行为又称“不作为”,即消极、**作用于客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按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而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即其成立以另一种法律行为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典型的是主从合同行为。
(3)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4)按法律行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按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还是依多方意思表示生效,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6)按法律行为是否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的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对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对价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另外,按主体性质不同,可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行为;按法律行为方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分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等。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只能进行和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只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只要具有与其权利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而作出的,则其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决定的。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依此规定,行为人进行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此外,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但该种形式只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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