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
二大《党章》规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为了便于各级党组织顺利开展活动,确保党的战斗力,《党章》同时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会议(大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人数,由**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特派员为主席”;“**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对于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高机关”;“全国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关于党员个人能不能担任政府官职或者国会议员,《党章》规定,“凡党员若不经**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凡党员若不经**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的**之政务官。”“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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