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殊组织会计
第1章 合伙企业会计
1.1合伙企业概述
1.1.2合伙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1.西方合伙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和演进都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早的合伙制度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由共同继承发展而来的共同合伙,以及中世纪初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家族营业团体。大量的较为完善的合伙企业出现于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在英国,《l890年合伙制度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主要文件,l967年的《公司法》中对合伙企业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在美国,1915年公布了《统一合伙制度法》,对合伙企业的建立、合伙人的变更及解散等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2.我国合伙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明末清初,我国就出现了合伙经营的组织萌芽,但由于长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束缚,合伙企业的发展非常缓慢。直到l9世纪中叶,我国才出现了以民营资本创建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从20世纪初期到20世纪中叶,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适应了当时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发展的要求,合伙企业制度得到了较快发展。当时的《民法》中对合伙企业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在1949年前,我国形成了与西方**基本相同的由独资、合伙和公司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据有关资料统计:当时在全国的l30多万个工商业户中,有20%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尽快恢复战后的国民经济,**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50年政务院第65次会议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l951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私营合伙企业的具体法律规范。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伙企业同其他私营企业组织形式一样,都被冠以“私有制”而遭到封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企业组织形式也逐步趋于多样化,合伙企业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又一次出现了勃勃生机。为了规范合伙企业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8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合伙型联营做了规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l99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行为、合伙人的权益;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规范了合伏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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