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章 总纲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建设人才。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教师、医师、农业技师、财政经济干部、语文和艺术工作者;
(三)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建设的急需得��立专科学校,其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报请**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决定之。
第五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设若干学系,其设立或变更由**教育部决定之。
第六条 大学如有必要,得设学院,并在学院内设若干学系;学院及学系的设立或变更,由**教育部决定之。
第七条 大学及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依各该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
第八条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大学及专门学院为适应**建设的急需,经**教育部批准,得附设专修科及训练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