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分论概述
**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我国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刑法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罪的一般原理和制度,而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罚。与之相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问题以及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而刑法分论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刑法分论既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分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较为抽象和概括,而刑法分论对具体犯罪及刑罚的论述将这些原理具体化,使之得以贯彻与体现,便于人们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通过刑法分论对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加以贯彻和体现,两者结合才能发挥定罪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阐述对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分论将刑法总论中相关的原则原理结合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原则原理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刑法总论的实践效应。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总论阐述的原理原则较为概括和抽象,而刑法分论通过对各种犯罪的详尽论述使这些原理原则变得生动、形象、具体。与此同时,刑法分论对具体犯罪有关问题的探讨,往往也会发现刑法总论中原理原则的不足,进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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