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习惯与民事法津的一般关系
**节 基本概念
一、习惯
(一)习惯的定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习惯就是:“1.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如人们长期养成的学习习惯。良好的习惯有利于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安排,不良习惯则起有害影响。2.指经过不断实践,已能适应新情况。”
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家胡长清认为:“习惯云者,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同一为之之习俗也。”台湾民法学家王伯琦认为:“习惯为社会一般人关于同一事项反覆继续为同一行为而成立之行为准则。人有模仿性,关于某一事项,反覆继续而为之,行之既久,即成为一种共同之行为准则。而其范围之广,支配力之大,除法律外殊��任何其他规范可与比拟。”
习惯就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习以为常的各种行为,即社会一般人的惯行。详细说来,就是在某一特定地区、领域或人群中,某一行为被一般人反复进行,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内心中产生约束力,并成为个人行为准则的事实。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有:过春节时给未成年的孩子“压岁钱”;到了端午节要吃粽子;父母中的一人先去世时,子女一般不分遗产,等到另一人也去世时再分,等等,这些大家习以为常的事实就是习惯。所以,完整而又概括的说法就应该是,“习惯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规范,它是不同**或各别族群所应一般遵守的行为模式。”
(二)“习惯”一词的语源考察
有学者提出:“就是‘习惯’一词本身也是近代汉语词汇,是在清末时为翻译‘custom’等西洋语言借鉴日语汉字‘惯行’、‘习惯’而生造的。”
王健教授在《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一文中指出:“今人常常以为,目前我们习见习用的一整套法言法语大多于本世纪初期来自东瀛岛国的日本,然而事实并不如此简单,有的甚至相反。”
……